随着市场化用工的深刻变革,目前我国企业主流的用工形式正在逐渐形成合同制用工、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三足鼎立”局面。
合同制用工很容易理解,就是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虽然这种方式比较可靠稳定,但是对于部分国企或者集团公司来说可能有一定局限性,例如直签劳动者会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可能会造成用工成本居高不下。
所以,劳务外包或者劳务派遣就成了这些企业的首要选择。
劳务派遣指的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机构将派遣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由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用工管理的用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三点: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这项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主是需要承担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社保等责任的。也就是说,派遣员工并不在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2、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并对其进行管理,派遣员工为其提供劳务,从事劳动活动,但是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3、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双方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派遣单位需要将符合用工要求的劳动者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通过这种方式,用工单位就可以将部分用工责任与风险转嫁给派遣单位,以此来将其风险性。
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过也很好理解。就是指企业将一些相对独立的劳动服务项目以外包的形式,交给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完成,人力资源公司负责组织和管理这些劳务人员完成劳务服务。
在劳务外包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发包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
1、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的关系。外包单位需要承担签订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人员管理、劳动关系等责任与义务。而发包方不再涉及劳动者的社保、福利、工资等问题,只需要定期接收外包单位的工作成果即可。
2、发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关系。一方面,发包者不需要也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发包单位是不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另外一方面,劳动者也只需要对发包单位提供劳务,交付劳动成果即可。
3、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这二者之间属于直接用工关系,根据外包的类型不同,双方之间可能存在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
劳务外包
我们可以从资质要求、适用法律、管理主体等方面对二者进行一个全面的比较分析:
区别 | 劳务派遣 | 劳务外包 |
资质要求 | 须有劳务派遣资 | 不一定要求特殊资质 |
适用法律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 主要适用《合同法》 |
管理主体 | 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 由外包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
违约责任 |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承担民事及行政责 | 根据劳务外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
以上就是关于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不论是哪种用工形式,最主要的目的都是为了能够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和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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