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
1、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的利:
不占用自己的正式员工编制(因为员工是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
优化员工配置,节约成本(因为针对临时性的岗位不用招聘长期员工);
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的法律风险(因为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派遣公司处,派遣公司是员工法律上的雇主);
在员工中产生鲶鱼效应(因为派遣员工会努力工作以谋求转正,那么正式员工就会有一定的压力,从而更努力的工作);
2、派遣公司的利:就是盈利。
3、劳动者的利:
可以有机会通过派遣的形式去一些以正式工身份无法进入的大公司,努力工作,从而可以转正,可以曲线救国;
可以去不同的大公司体验工作,即使没有机会,派遣公司也会支付最低工资;
二、弊
1、用工单位的弊:
有些员工促成企业的鲶鱼效应,有些员工就可能因为没有归属感而不好好工作;
2、劳动者的弊:
对于需要归属感的员工来说,这种用工方式可能给不了;
如果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不知名,可能会对下一份工作的找寻带来负面影响;
三、风险
主要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下,现在劳动合同法迟迟没有定义所谓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外加现在很多公司使用派遣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这与国家的意思背道而驰,所以整个行业的运营在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之下,说不定明天的一个新的解释,就会让整个行业重新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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